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中央部门直属高校2017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报送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内容
(一)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 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 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
(二)学校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材料
1. 学校填写的《2017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一份);
2. 学校填写的《2017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一份);
3. 初审合格并加盖学校各部门公章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每申请人一份);
4. 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每申请人一份);
5. 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如有,每申请人一份);
6. 就业证明(每申请人一份);
7. 学校代偿资金管理帐户(有变动的需重新报送);
8.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利息回补申请及支付表(一份)。
学校要做好学生申请材料的备份工作,对于学生提交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协议书和就业证明等材料学校应另存档一份。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报送方式
请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报送相关材料。电子版文件名按“……大学2017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发送。(电子版汇总表内含“表1学费表”和“表2贷款代偿汇总表”)
(二)报送时间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第一批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三、注意事项
(一)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如不能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先行垫付,确保贷款足额偿还,避免造成学生违约。学校根据垫付及学生自行支付的还款情况,需报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利息回补申请(盖校章),并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利息支付表”。
(二)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校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校应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年底第二批报送。
![]() | 附件1.2017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补偿汇总表.xls (21.00 KB) |
![]() | 附件2.2017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贷款代偿汇总表.xls (25.50 KB) |
![]() | 附件3.就业证明.doc (11.50 KB) |
![]() | 附件4.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利息支付表.xls (31.00 KB)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6日